【通告】关于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消防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的通告

关于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消防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的通告

广大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消防救援队伍服务保障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十条措施》,深入推进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消防服务窗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线下办理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凤林西路178号亿兆大厦)一楼大厅综合受理A01-A12窗口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7月1日-9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二、线上办理

1.网上办。通过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输入地址http://zjzwfw.gov.cn 或搜索,进入后点击个人服务或法人服务模块,选择您要办理的事项。网上申报后,消防窗口会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办理业务。

2.掌上办。下载浙里办app,打开后直接点击“办事服务”模块,选择您要办理的事项。 

01

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或者“浙里办”手机端APP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时需使用法人(单位)账号登录。

02

申请材料

依照法律法规,申请人应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材料。根据我省“放管服”改革和“网办”“掌办”相关要求,对前述材料做出如下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01

在线填表提交。

营业执照

02

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

场所平面布置图、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03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04

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

03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审批。

04

建筑合法性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材料)作为建筑合法性证明。

场所所在建筑扩建(含加层)或者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大类之间变更用途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材料。

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村(居)民自建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出具的合法性材料。

(二)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核查场所所在建筑的合法性,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按照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自然资源、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05

重新申请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申请人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作出场所面积、用途、消防设计未改变承诺,直接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06

其他

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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